1.14.1权责事项信息表
发布时间:2020-08-26 11:01:03来源: 浏览次数:字号:[][][]打印本页 分享至:

基本信息

编    码

1.14.1

名    称

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

权力类型

行政征收

设定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条第一款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第五条。

适用对象

(可多选)

R 单位

R 个人

启动类型

R 依职权

£ 依申请

数量规定

——-

收费规定

不收费

网上办理

――

通办类型

£ 全国通办

£ 全省通办

£ 全市通办

£ 属地办理

办理方式(可多选)

£ 即办

£ 预约办理

£ 延时办理

£ 网上办理

£ 最多跑一次

办理信息

受理部门

————

地址

————

实施机关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

管辖范围

广东省陆丰市

地址

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  

适用条件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,应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、申报内容,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,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。

裁量标准

——

提交材料

1、《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税(费)申报表》。

 

申请期限

——

法定办理期限

——

承诺办理期限

——

办理流程

1.14.1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流程图.doc

特殊规定

  1.随增值税、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。

  2.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。纳税人申报增值税、消费税,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,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。

   3.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、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,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、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,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,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,不收费需补缴,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。

   4.自2016年2月1日起,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

   5.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%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,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
   6.自2019年1月1日起,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,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,可按投资额的30%比例,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,其下属成员单位(包括全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)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,可按相关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

   7.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,不收费需额外提交资料。  

中介服务及依据

——

部门衔接

——

监管措施

日常监管

1.税务机关应当以“信用+风险”动态管理为基础,完善分级分类管理,推进“互联网+监管”,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、监控预警、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,实施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税务稽查,加强公正监管,促进共管共治;

2.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,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、责成提供纳税担保、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,依法加收滞纳金。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,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

3.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,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;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,要求退还的,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。

共享信息

——

核查信息

——-

咨询查询

咨询途径

https://12366.chinatax.gov.cn

进度结果查询

——

结果名称及样本

——

结果公示渠道

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
 

申请人责任

——

监督责任

追责情形

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
1.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;

2.违反规定提前征收、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;

3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、停征或者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、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;

4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

5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的;

6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
7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

8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
监督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纪检组

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0747

投诉受理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

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1156

信访受理机构

国家税务总局陆丰市税务局办公室

地址和联系方式

广东广东陆丰市陆丰市洛洲小区新华路北侧

0660-8890017

法律救济

行政复议机关

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

地址和联系方式

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中段税务大楼  

0660-3296206

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
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
常见问题

 

留言区

我要投诉

 

我要评价

 

我要建议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